一、2013年5月7日,榆鋼公司作為業(yè)主與承包商西安有色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2013年5月15日,西安有色公司作為發(fā)包商與承包商華江公司簽訂《分項EPC總承包合同》。2013年7月6日,華江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五冶公司簽訂案涉合同。
本案的爭議焦點(diǎn):五冶公司能否要求西安有色公司對欠付工程款與華江公司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圍繞上述爭議焦點(diǎn),最高法院認可甘肅高院的裁判,甘肅高院的裁判要點(diǎn)如下:
西安有色公司、華江公司、五冶公司就案涉土建工程屬于多層轉包,西安有色公司非工程物化利益的享有者、發(fā)包方,亦非五冶公司的合同相對方,原則上五冶公司作為實(shí)際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發(fā)包人又與其無(wú)合同關(guān)系的轉包人西安有色公司主張權利。
二、2015年10月9日,多家單位參與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報告。榆鋼公司主張其已付款金額為113643149.57元,西安有色公司自認收到榆鋼公司向西安有色公司已付款118183000元。西安有色公司向華江公司已付款107460300元。華江公司向五冶公司支付工程款32484516元。
三、五冶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華江公司支付工程款,西安有色公司對上述訴請金額與華江公司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四、甘肅高院一審判決五冶公司無(wú)權向西安有色公司主張權利。五冶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訴。
五、最高法院二審認可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五冶公司的上訴。